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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夫妻如何协议变更监护权?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1-18 10:26)    点击:173

离异夫妻如何协议变更监护权?

  监护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种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具有财产内容的一项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监护。人身监护权是保护和管教未成年人的权利,如住所决定权,惩戒权,身份行为和民事行为的代理权,同意权等。财产监护权则是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保护管理未成年财产的权利,如处分使用,收益权等。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 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该意见第22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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