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王新华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如何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1-18 10:27)    点击:95

如何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亦无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直接指定具有承担社会救助和福利职能的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 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第一顺序监护人),如果其父母无固定工作和生活来源,不具有担任监护人的能力;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监护人)是法律规定的应当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也不具有担任监护人的能力;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担任监护人,应以自愿为前提。

  如果没有以上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既需要专门的场所来安置,也需要专门的人员来照顾,更需要一大笔经费来保障其成年之前的教育、医疗以及日常生活。民政局承担着接受孤儿、弃婴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等社会职能,其下属的儿童福利院、救助站,承担社会孤残弃婴的养、治、教、康等职能,确定由民政局担任监护人,由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健康提供良好的环境。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新华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金融证券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新华律师,王新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新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66981133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新华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青岛律师 | 青岛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新华律师主页,您是第3766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