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王新华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哪些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4-05 14:05)    点击:227

哪些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一)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新华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金融证券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新华律师,王新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新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66981133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新华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青岛律师 | 青岛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新华律师主页,您是第37665位访客